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大法庭受理提交事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庭單純處理提案之法律爭議,僅屬提交事件審理之中間程序,故
    大法庭受理提交事件之相關應辦事項應由提案庭書記科負責辦理,爰
    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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