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受理提交事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庭單純處理提案之法律爭議,僅屬提交事件審理之中間程序,故 大法庭受理提交事件之相關應辦事項應由提案庭書記科負責辦理,爰 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