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以適當方式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情形,法院於宣判後,得依司 法院提供之系統或表單,填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判決之罪名、科刑結果與 相關審酌因素。 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 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項而增加之工作負擔情形,給予適當 之鼓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