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符合本編
章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
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提送當地直轄市、縣(市)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依下式計算:

Σ△FA=△FA1+△FA2

△FA1:依本編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2:依本章留設公共服務空間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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