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 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 代號確認之。 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 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