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
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
代號確認之。
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
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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