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應根據前條意見結果,統計並記錄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罪責及科刑事 項之終局評決結果。 前項結果應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宜再確認關於 罪責及科刑事項之表決門檻與實際意見分布情形,以確保評決結果無誤。 第一項票數統計或記錄錯誤之情形,應更正其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