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基於評議之結果製 作並簽名之,其內容應載明判決之實質理由,以彰顯判決結論之正當性, 並使當事人、辯護人瞭解而得尋求救濟。 國民法官無庸於判決書上簽名,惟法官應於判決書之案由或理由欄中記載 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