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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地政事務所對複丈土地之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 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 查明原因,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後,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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