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
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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