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中午 休息一小時),各營站聘雇人員依業務、工作需要,呈本部核定後,可 彈性調整工作時間,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得因任務需要,並經聘雇人員半數以上同意,得將 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惟每日不得超過二小 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各進用單位應置備人員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 簿卡應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