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中午
  休息一小時),各營站聘雇人員依業務、工作需要,呈本部核定後,可
  彈性調整工作時間,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得因任務需要,並經聘雇人員半數以上同意,得將
  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惟每日不得超過二小
  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各進用單位應置備人員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
  簿卡應保存二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