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之違法行為已依情節輕重分別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或
    第二十八條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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