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之違法行為已依情節輕重分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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