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免稅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經海關查證屬實者,準
用本法第五十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免稅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經海關查證業者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
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業者應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前項因失竊而致短少之貨物,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
查明屬實者,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按貨物進口(視同進口)時之價
格與稅率補稅除帳。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者,監管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
申請,准其繳納相當之保證金。其在補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找回
者,退還保證金,屆期仍未找回者即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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