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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教師資格審定,分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二階段;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 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 前項認可基準、範圍及作業規定,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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