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30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2202521A號令修正發 布第4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7月2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38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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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6年5月21日教育部臺(86)參字第860484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6條(原名稱: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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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02071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 5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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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11月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157954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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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9月1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60133976C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 附表 3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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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7年5月2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073401C號修正發布第1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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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8年1月1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262456C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6 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3條、第36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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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198768C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15條、第24條、第32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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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50053023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48條,自106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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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90084554B號令修正發 布第 1條、第20條、第26條、第29條至第32條、第34條至第36條、第38條 至第43條、第46條至第4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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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12203367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52條,除第30條第3項、第31條第3款自112年2月1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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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2年8月30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2202521A號令修正發 布第4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自八十年七月二十
二日訂定發布(原名稱為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歷經
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為配合電子證書
發放,修正現行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教師證書黏貼照片及加蓋鋼印規定僅
適用於紙本證書,爰修正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以紙本發放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
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證書格式,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電子證書由教
    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訂定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三項規定教師證書應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
    鋼印,係為紙本證書驗證及防偽之效,惟應將來電子證書發放,將採
    電子防偽驗證,電子證書已取消黏貼照片及加蓋鋼印之格式;鑒於紙
    本證書仍有保留必要,爰修正該項規定僅適用於紙本證書,並移列至
    第二項。
四、增訂第三項電子證書格式由本部訂定規定,並應依第二項應記載事項
    規定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