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以紙本發放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
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證書格式,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電子證書由教
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訂定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三項規定教師證書應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
鋼印,係為紙本證書驗證及防偽之效,惟應將來電子證書發放,將採
電子防偽驗證,電子證書已取消黏貼照片及加蓋鋼印之格式;鑒於紙
本證書仍有保留必要,爰修正該項規定僅適用於紙本證書,並移列至
第二項。
四、增訂第三項電子證書格式由本部訂定規定,並應依第二項應記載事項
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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