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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 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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