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0015129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 第52條;增訂第4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郵政

立法總說明

郵件處理規則(下稱本規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並自九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
日修正發布。為因應智能櫃( SmartLocker)或稱「智慧型收受器具」遍
及全球之發展趨勢,及配合民法有關成年年齡之修正,爰擬具本規則修正
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今智慧型收受器具發展技術成熟、功能齊全,各國郵政及其遞送產
    業皆列為近年積極布建及發展重點。為與國際社會接軌,利用科技便
    利民眾收取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已於全國(包含臺澎金馬)布建具取
     /寄掛號郵件及兼具收受郵件之郵筒功能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
    (簡稱 i郵箱),試辦i郵箱服務,成效良好。為明確i郵箱收領掛號
    郵件之法源依據,爰修正第四十八條,增訂第二項,明定掛號郵件亦
    得經由i郵箱收領,以彰顯i郵箱之用途及收領掛號郵件之效力。又為
    避免相關爭議,新增第四十八條之一,明定掛號郵件不予投入 i郵箱
    之情形及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之一)
二、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
    歲,爰修正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之條件,將受託
    人須年滿二十歲之年齡條件修正為須成年。(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 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
    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經i郵箱收領相關爭議,於第一項明定掛號郵件不予投入i郵箱
    之情形。
三、掛號郵件附有回執者,因 i郵箱為無人自助機具設備,投入將無法確
    保客戶妥簽回執,以作郵件收受之憑據,爰第一項第六款將附有回執
    之掛號郵件列為不予投入 i郵箱之情形。又以郵政掛號送達之行政(
    訴訟)文書,所附之「郵務送達證書」亦屬該款所稱回執。
四、第二項明定掛號郵件有第一項情形者,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
    告之。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
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
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
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立法理由〕
為因應中華郵政公司發展智慧物流之需要及我國打造智慧城市之所需,第
二項增訂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
(i郵箱)收領,以與國際社會接軌,打造用郵科技新體驗。收件人倘以i
郵箱作為收件替代地址,掛號郵件到達並經郵遞人員投入 i郵箱後,收件
人憑i郵箱前臺發送之簡訊通知,至指定之i郵箱,輸入手機末三碼及取件
碼,開箱領取掛號郵件時,即具等同第一項收件人收領之效果。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
    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
    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第一款原規定受託人須年滿二十歲,係為確保受託人之履約能
    力,故配合修正前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所訂定。惟民
    法第十二條業於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
    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考量十八歲之成年人其身心發展已臻
    成熟,受託人年齡已無須限於年滿二十歲之條件,爰配合修正第二項
    第一款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之條件,由須年
    滿二十歲修正為須成年。
二、第二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