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
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
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
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立法理由〕 為因應中華郵政公司發展智慧物流之需要及我國打造智慧城市之所需,第
二項增訂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
(i郵箱)收領,以與國際社會接軌,打造用郵科技新體驗。收件人倘以i
郵箱作為收件替代地址,掛號郵件到達並經郵遞人員投入 i郵箱後,收件
人憑i郵箱前臺發送之簡訊通知,至指定之i郵箱,輸入手機末三碼及取件
碼,開箱領取掛號郵件時,即具等同第一項收件人收領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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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
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
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第一款原規定受託人須年滿二十歲,係為確保受託人之履約能
力,故配合修正前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所訂定。惟民
法第十二條業於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
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考量十八歲之成年人其身心發展已臻
成熟,受託人年齡已無須限於年滿二十歲之條件,爰配合修正第二項
第一款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之條件,由須年
滿二十歲修正為須成年。
二、第二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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