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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 二、飛航安全之任務。 三、災害防救之任務。 四、依業務性質之重要性。 五、依無線電頻率指配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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