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通信距離之特高頻設備,其天線之增益,在服務區域角寬度(Angu lar Width)為φ時,超過中心線正或負兩倍φ內,不得大於偶極子(Di pole)天線三分貝(db)以上。但在各種情況下,對其他無線電業務, 不得有干擾。服務區域之實際地平、角寬度及有效輻射功率,應予個別 考慮,並參照「有關特高頻通信頻率分配應考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