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延伸通信距離之特高頻設備,其天線之增益,在服務區域角寬度(Angu
  lar Width)為φ時,超過中心線正或負兩倍φ內,不得大於偶極子(Di
  pole)天線三分貝(db)以上。但在各種情況下,對其他無線電業務,
  不得有干擾。服務區域之實際地平、角寬度及有效輻射功率,應予個別
  考慮,並參照「有關特高頻通信頻率分配應考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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