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另加收費用:
  一、租用航空貨運站裝備者。
  二、每班次之出口或轉口貨物經航空貨運站交予運送人復行退倉存儲而
      其重量在五百公斤以上。
  三、進口貨物進倉後經交受貨人復行退倉存儲者。
  四、貨物進倉後更改貨箱上紀錄者。
  五、出口貨物申請重新過磅,而重量無差誤者。
  六、進口或轉口貨物申請過磅者。
  七、貨物進倉後應申請人之申請而提供特別服務者。
  八、申請領貨憑單、收費證明單影本及託運申請書,補行簽證或其他有
      關證明文件者。
  九、一般出口貨物進倉後、復行辦理退關者。
  十、正常上班時間外,申請加班進出貨物者。
  十一、轉口貨物申請裝(拆)盤(櫃)者。
  十二、再次申請裝(拆)盤(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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