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另加收費用:
一、租用航空貨運站裝備者。
二、每班次之出口或轉口貨物經航空貨運站交予運送人復行退倉存儲而
其重量在五百公斤以上。
三、進口貨物進倉後經交受貨人復行退倉存儲者。
四、貨物進倉後更改貨箱上紀錄者。
五、出口貨物申請重新過磅,而重量無差誤者。
六、進口或轉口貨物申請過磅者。
七、貨物進倉後應申請人之申請而提供特別服務者。
八、申請領貨憑單、收費證明單影本及託運申請書,補行簽證或其他有
關證明文件者。
九、一般出口貨物進倉後、復行辦理退關者。
十、正常上班時間外,申請加班進出貨物者。
十一、轉口貨物申請裝(拆)盤(櫃)者。
十二、再次申請裝(拆)盤(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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