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委員出缺,致缺額達該會會務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時,中央主管 機關、臺北市政府應予補遴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惟任期不 足一年時,不予補遴派;補遴派之作業程序依本辦法之遴派規定辦理。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出缺,得由各該原推薦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資格 ,遴選適當人員報原核派機關辦理核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