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主管機關查驗船舶之海洋污染
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船上污染應急程序、操作手冊、油、貨紀錄簿、
員工生活垃圾紀錄簿及其他經各該機關指定之文件;受檢者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船舶查驗執行內容,參照MARPOL公約及其修正案規定核發之國
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
n Certificate)、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 (International Oil Poll
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明列查驗項目包括「船上污染應
急程序」(ShipboardOilPollutionEmergencyPlan)及「員工生活垃
圾紀錄簿」等文件。增訂後段課予受檢者配合之義務;另將「中央主
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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