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發行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
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
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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