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運用下列證券作為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券源:
  一、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所取得且尚未提供委託人融券之證券擔保品。
  二、辦理對證券商轉融通所取得之證券。
  三、自有有價證券。
  四、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二家以上證券商就同種證券向本公司轉融通時,本公司就前項可運用證
  券,按各證券商申請轉融通證券數量之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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