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運用下列證券作為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券源: 一、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所取得且尚未提供委託人融券之證券擔保品。 二、辦理對證券商轉融通所取得之證券。 三、自有有價證券。 四、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二家以上證券商就同種證券向本公司轉融通時,本公司就前項可運用證 券,按各證券商申請轉融通證券數量之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