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有左列之人為限: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四、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條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
    及外國人。
五、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
    、勞工保險基金。
六、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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