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個人執業經紀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
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
經紀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
還之。
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並繳銷
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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