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
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