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305009061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9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7年8月9日司法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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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1年11月15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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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9年6月1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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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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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69年8月25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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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71年9月25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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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2年6月30日司法院修正發布全文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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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0年11月9日司法院修正發布全文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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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4001475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3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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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60015889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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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70004234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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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02946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第15條、第19條;增訂第2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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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9651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第19條;增訂第24條之 1、第24條之2條文,原第24條之1遞改為第24 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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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7546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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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0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36209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25條、第31條條文,並自111年1月4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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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10004395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第 15條;增訂第9條之1、第10條之1、第19條之1;刪除第24條之1、 第24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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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10033899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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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20500588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第24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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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20501296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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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305009061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9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曾歷
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依司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規定:「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
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為辦理司法博物館營運相關事項,有增設專
責科別辦理之必要,以提升效能並為妥適處理,爰修正第九條第九款規定
,於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增設一科,分四科辦事,並於本規程第十九條之一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事項增修相關規定,以應實需。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立法理由〕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
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為辦理司法博物館營運相關
事項,有增設專責科別辦理之必要,以提升效能並為妥適處理,爰修正第
九款規定,於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增設一科,分四科辦事。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五、法治教育之宣導。
六、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七、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八、司法博物館營運相關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第九條第九款之修正,增列第八款司法博物館營運相關事項,現行第
八款款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