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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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