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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