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對於申請各項互助之補助,如發現有冒領、重領、或偽造、
  變造證件等情事,除追回已經發給之補助外,應報請依法議處,有關審
  核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亦應併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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