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本府法制單位應
  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列表陳報臺灣省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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