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庫款支付科應每年辦理下列事項:
一、清查逾發票日一年以上未逾五年之未兌付市庫支票,函請原支用機關
通知受款人或執票人依規辦理支票補、換發。
二、針對逾發票日五年之未兌付市庫支票,編製清單並簽發以市庫存款戶
為受款人之同等金額市庫支票及註銷其未兌付支票紀錄,並填具「收
回以前年度歲出款」收入科目繳款書解繳市庫。
前項第二款未逾發票日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債權請求返還,
應由原各該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收入退還。
第二項原編製付款憑單之各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新機關負責辦理收
入退還。已裁撤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辦理收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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