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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非公用不動產未經核准撥用前,不得先行使用。但確因國防軍事、交通 水利事業或其他特殊情形緊急需用,經管理單位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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