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未經核准撥用前,不得先行使用。但確因國防軍事、交通
  水利事業或其他特殊情形緊急需用,經管理單位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
  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