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依第五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勘查、測 量、施工或維護公共下水道者,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九條第六項、第十七條規定者,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其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或改善未完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至改善完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