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拒絕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依第五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勘查、測
量、施工或維護公共下水道者,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九條第六項、第十七條規定者,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其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或改善未完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至改善完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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