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體育(操)館每日分三場次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場:七時至十二時止。
  二、下午場:十三時至十八時止。
  三、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止。
  借用體育(操)館,每場次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空調使用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水電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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