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僅為道路挖掘之許可。申請人、承攬人
,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依法負其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