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商業區或住宅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殊需要。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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