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別、修 業期限及本府核准立案日期及文號。 前項收取費用,包括定金、代辦費、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及其 他收費項目。所收之定金或相關必要費用,不得超過應繳費用總額之百 分之十。 補習班應按修業期限收費,不得預收下學期之費用。 補習班並應與學員訂定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內容應依教育部「短期補 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