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別、修
 業期限及本府核准立案日期及文號。
 前項收取費用,包括定金、代辦費、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及其
 他收費項目。所收之定金或相關必要費用,不得超過應繳費用總額之百
 分之十。
 補習班應按修業期限收費,不得預收下學期之費用。
 補習班並應與學員訂定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內容應依教育部「短期補
 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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