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每年應辦理全縣年度管線協調工作,就道路工程及管線工程之年度計 畫作協調事宜。 申請人應依協調結論申請挖掘道路,每年四月至六月、十月至十二月為施 工區間,其餘月份為禁挖時間。但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管線機構應將所屬現有及計畫之管線埋設資料,依本府規定之年限及指定 之座標系統、數值資料檔格式,傳送道路管理機關建立公共管線資料庫, 以供主管機關及申請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