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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關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全面巡視轄區道路,如發現有危害人車 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設置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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