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在本法、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實施區域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
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者,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使用執照,並
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都市計畫地區需檢附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五、建築師安全證明書。
六、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指土地證明文件能以電子處理方式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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