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在本法、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實施區域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 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者,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使用執照,並 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都市計畫地區需檢附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五、建築師安全證明書。 六、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指土地證明文件能以電子處理方式查詢者,得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