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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完成並經勘驗合格後, 發給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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