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
  關並得命其限期辦理完成,屆期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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