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民政局對於區公所實施里民大會成績,分為書面考核與實地考核。 書面考核依區公所平時函送各項表報等資料考核之。實地考核依據督導 人員填送資料考核之,各區如參加示範競賽之成績應併入實地考核計算 。 前項書面及實地考核分數各佔百分之五十,各區如參加市示範競賽,其 一般實地考核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示範競賽佔百分之二十,於每年終了 時由本府民政局報請本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