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施工中,原有行道樹、消防栓、消防水池、給水道、煤氣管、
  油管、電線管、電線電桿、拉桿、交通標誌、排水系統及其他公共設施
  ,如有防礙施工時,應由起造人及承造人商請各該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
  遷移、拆除,不得任意剪斷移動。其須損壞路面或公共設施時,應先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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