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省長一人,綜理省政,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置副省長二人,襄
  助省長處理省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省長報請行政院備
  查,省長辭、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由省長依法任免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