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置省長一人,綜理省政,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置副省長二人,襄 助省長處理省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省長報請行政院備 查,省長辭、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由省長依法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