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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代表會定期會及臨時會之議事日程應於五日前報請縣政府備查。 定期會議事日程,關於代表質詢日期,不得逾定期會總日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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