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處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左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辦理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日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轉帳訖 之轉帳憑單一聯退還原編製機關核對。 二、每屆月終應將其所辦理各機關當月份歲出分配預算,以前年度歲出 款及其他款項支用情形列印每月庫款支付對帳單,附具庫款支付對 帳單通知單,分送填發該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如 發生差額時,應由支用機關通知支付處核對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