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省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支付處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左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辦理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日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轉帳訖
      之轉帳憑單一聯退還原編製機關核對。
  二、每屆月終應將其所辦理各機關當月份歲出分配預算,以前年度歲出
      款及其他款項支用情形列印每月庫款支付對帳單,附具庫款支付對
      帳單通知單,分送填發該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如
      發生差額時,應由支用機關通知支付處核對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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