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組設碼頭裝卸工人獎懲評議小組,設評議委員五人,由主管
  機關業務單位,棧埠單位,碼頭工會暨主管機關指定之各有關單位代表
  組成之。並以主管機關業務單位代表擔任召集人,評議碼頭工人獎懲事
  宜。
  前項獎懲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同碼頭工會及當地社政機關參酌實際情形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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