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工友辦理事務時應維持中立,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且不得從事下列行
為:
一、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
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
活動。
二、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
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或阻止或妨礙他
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
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或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五、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
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工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總處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平
時考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處理之;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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